亚英体育(中国)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各类党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印章使用的权威、效力和学校合法权益,避免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当导致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印章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政公章、钢印,校党政领导签名章、方章,各系部、处室、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团总支公章及校内其他专用业务印章等。
第三条 我校各级各类印章,是学校及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各部门要根据工作的需要和职权的范围,依法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和式样
第四条 “中共亚英体育(中国)委员会”、“亚英体育(中国)”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
第五条 各系(部)、处室及其他同级机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超过4.0厘米。
第六条 各科、室等机构,原则上不刻印章。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刻制,其印章的规格、式样另行规定。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和注销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印章管理工作,包括刻制、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等。
第八条 学校各系部、处室的印章,均依照学校机构设置的文件刻制。由需要刻制印章的部门(单位),凭机构成立的正式批文到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由办公室派专人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因工作需要刻制业务专用章的,由所属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刻制。学校各非常设机构及各部门内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的,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刻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印章的部门和单位,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新刻制好的印章由学校办公室预留印模备案,并行文通知启用;作废(更换)印章,原印章应及时交回学校办公室,由档案室保存。
第四章 各类印章的适用范围、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十条 各类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学校印章
1.用于以学校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3.用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4.用于各类需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出国材料;
5.其它需要使用学校印章的。
(二)学校钢印:用于退休证、学生证、毕业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三)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的签名章、方章
1.用于证件、证书、聘书;
2.用于需要法定代表人署名的相关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3.用于以校长名义发出的信函;
4.其它需要使用签名章、方章的。
(四)各种业务专用章
经学校批准刻制的各类业务专用章,只适用于专门用途和范围。
(五)各部门和单位印章
1.学校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学校办公室名义上报、发送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
2.各系(部)、处室公章,主要用于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的请示、报告,以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原则上不对校外使用。严禁使用各部门、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
第十一条 学校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公文流程,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学校办公室用印。
(二)各种证件、奖励证书用印,由业务主管部门列出名单并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办公室主任审批,由负责此项业务的人员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三)各种证书、聘书按学校有关规定,经相应的评审机构评审或学校会议讨论确定,由业务主管部门列出名单、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四)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须经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负责此项业务的人员到办公室用印。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分管校领导应报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或经过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必要时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方可用印。
(五)各种设备、耗材等招标采购文件及支付申请书,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六)各类申报材料、审批表和报表需加盖学校印章的,须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专项工作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重要工作由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七)科研、教研课题的申报书、任务书、合同书需加盖学校印章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负责此项业务的人员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八)对境外发出的函件若需加盖学校印章,须先由办公室外事专管员审核、专项工作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重要工作由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九)凡不必正式行文但需以学校名义发出专项工作的函件,应按规定格式书写或打印,由分管领导在存底稿上签字(底稿及函件按文件要求留存),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十)需加盖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签名章、方章的公文、信函等,须经党政主要领导本人认可签字同意后,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十一)各部门外出公务活动需由学校出具介绍信的,需写明公务活动事由,由印章管理人员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方可出具。
(十二)师生员工因私人事项需要用学校印章,由所属部门出具证明,并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经业务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学校办公室用印。其中:学生因私用印,需由负责此项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到办公室用印。
(十三)各部门其他常规性工作的文件、材料、表格、证书等需用学校印章的,经学校领导授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到办公室用印。
(十四)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校级印章时,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批。事后应及时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校领导补签。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学校印章、钢印的使用范围,学校公章不对校外人员使用。凡用各单位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校印章。
第十三条 各部门和单位公章要明确使用范围,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登记用印。
第五章 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印章要专管专用。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特殊情况需外带的,由部门申请逐级审批同意后,使用部门专人保证印章安全存放、不超范围使用。学校办公室负责保管和使用学校印章、学校钢印、党政主要领导签名章、方章。部门和单位的印章,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专人保管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必须手续齐备并实行登记制度,用印留存的材料、登记本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印章的保管使用人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按规定办理用印登记审批手续。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校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工资收入证明除外)、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单位或部门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与本单位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合同、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五)有违背本办法或仍需核实或内容不实的。
除学校办公室印章外,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印章,非职责范围内业务工作联系,一律不得代表学校对外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印章,须经本部门主要领导签批。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使用出现事故,将追究印章保管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严禁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因非法、越权使用本部门而造成学校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要严肃追究签订人、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前学校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