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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亚英体育(中国)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 管理员  发布部门: 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 2016-09-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工作,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能,使党委会议事决策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会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中医药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学习传达上级组织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校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第七条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八条 讨论决定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老干部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等重大问题。

第九条 研究确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规划。

第十条 研究决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职责及分工。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规定和校长办公会议建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学校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含附属中医医院职能科室设置)、人事编制、年度进人计划、人才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筹措和使用、教育收费、预算调整方案等重大问题;

(四)学校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学校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附属机构发展规划、重大基建项目以及涉及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

(九)其它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负责学校各级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及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负责校内(含学校与附属机构之间)干部交流;其中,附属中医院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处、监察审计处、医教处负责人任免、调整须报经学校党委审批同意后方可任命。附属机构科级干部任免、调整须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十四条 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工作。

 

第三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并分管某一方面工作;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党委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党委的团结和统一。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和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应有明确的议题。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或者由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党委书记审定;也可由校领导直接提出,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会议不予讨论。

第十九条 提交党委会议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送党委委员。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表达意见,集思广益。原则上,在研究重大事项时,党委书记应末位表态。讨论后,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形成党委会决议、决定。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或事先咨询有关专家、组织和学校法律顾问。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时,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对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干部任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书记专题会议,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问题,但不得代替党委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根据需要应以党委名义印发文件或编发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审签。会后需要贯彻落实的,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议讨论问题时,要按规定严格执行干部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要求,遵守保密纪律,严格保守会议研究的秘密事项,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通过会议、文件、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开。

第三十条 党委班子要坚持召开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讲求质量,切忌搞形式主义;要结合思想和工作总结,实事求是地找出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主要包括:议题的汇总收转、议题的拟定及会议通知、记录、服务和整理会议纪要、起草有关文件等。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党委书记要对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党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和职责对党委会的有关决定和决议组织实施;定期听取分管部门贯彻落实党委决策情况的汇报,提出指导要求,并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凡经党委会做出的决策决定需要调整、完善的,应及时向党委汇报,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确保决策事项落到实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