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经济责任制度,加强学校经费预算支出管理,规范学校资金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一、各处室、系部应严格执行学校批复下达的年度二级经费分配预算。办理预算经费支出时,应由各处室、系部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审核程序。
二、各系部二级分配预算中的基本公用经费(含暂付款请款)支出,4000元以内的,经学校授权由系部主任 “财务一支笔”审批;4000元以上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三、学校的学生工作二级经费分配预算支出,10000元以内的,经学校授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四、学校项目经费预算中的教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教务处或科技产业处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学校基本建设支出,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校长共同审批。
六、学校的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由工会负责人审批。
七、所有超出二级经费分配预算范围的经费支出,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按上述相关权限审批。如遇校园突发事件,按《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相关经费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先行审批。
八、对于超越审批权限和化整为零的大额支出,财务处有权拒绝受理。
九、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及各系部、处室的经费审批、审核人均需切实履行层层负责的经济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
十、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