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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管理员  发布部门: 组织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07-11-02  点击数: 


教秘人[2002]0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组织实施安徽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以下简称资助计划),加强资助计划项目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计划是为贯彻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安徽省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加速培养和稳定我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队伍,优化教师知识结构,促进青年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成长,提高师资水平,增强高等学校创新能力而设立的。

第三条资助计划通过竞争择优方式在省属高等学校分批精选青年教师,以项目资助方式支持开展科学研究。资助项目所需经费除由省教育厅拨款外,有关学校应按一定比例匹配经费支持。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资助计划资助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省属高校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在职教师;

2、在申请当年11日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学位);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较好的科研发展潜力。

第五条资助计划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跟踪学科前沿和新学科生长点,研究前景较好的基础研究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应用前景良好的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有利于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决策依据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国家和地方重要科技任务,需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前期研究项目。

2、学术意义较大,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申请项目经费预算实事求是,具备能够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条件。

3、已经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资助的同类型课题以及承担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或资助计划项目但尚未结题的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

4、根据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的需要,项目课题组应有科学合理的组合,课题组成员中必须有一名学术水平较高、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作为指导教师参与研究。原则上项目课题组成员为一人的项目不得申报。

5、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资助计划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七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资助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的具体指导。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请人,在接到项目申报受理通知后,向所在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打印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同时应有两名同行专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推荐,填写《资助计划项目推荐书》。

第九条 学校人事处和科研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就申报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实现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条件的保证等进行初审,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项目水平、学校学科建设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条 学校人事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意见,推荐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根据资助计划资助范围和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聘请省内高校知名专家组成资助计划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根据资助计划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省教育厅正式下达资助计划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批准后,省教育厅将资助经费一次性核拨到有关学校,由资助对象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六条资助计划项目的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金额的5%,各单位不得重复提取或超额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资助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人事处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资助对象在资助期间,每年须认真填写《安徽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并同时抄送省教育厅科技处(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社政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资助对象须认真填写《安徽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附相关研究成果,经学校审核后报送教育厅人事处,并同时抄送省教育厅科技处(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社政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实行目标管理,中期检查,终期验收评估。

第二十一条 未经省教育厅批准,资助对象不得更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资助对象,终止资助。

1、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学校教学、科研岗位,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

2、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刑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