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委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我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6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皖教办〔2015〕20号)和《亚英体育(中国)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三)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四)实事求是决策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事项范围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党委会会议是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形式。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1. 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2. 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要点,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3.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4. 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5. 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 6.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7. 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8. 学校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等; 9. 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各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1. 学校党政处室和系(部)、附属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的任免、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建议; 2. 学校重要合作企业、社会团体校方负责人人选的确定与推荐; 3. 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评聘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 4. 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5. 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1. 学校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 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3. 学校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4.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预算项目资金调动和使用: 1. 年度预算的重大调整; 2. 大额捐赠; 3.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决策程序 (一)会前准备 1. 调查研究。学校党委会会议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于学校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岗位设置、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技术性、政策法律性较强的事项,应事先通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政策法律咨询。 2. 确定议题。会议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 参会人员。学校党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会议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4. 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并保证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5. 请假制度。党委会原则上不得请假,若确需请假的,须经党委书记同意。 (二)集体决策 1. 一事一议。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坚持一事一议,首先应由分管校领导或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学校党委班子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 2. 充分讨论。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3. 主动回避。在讨论涉及会议出席、列席人员或亲属有关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决策公正的情形时,相关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4. 末位表态。集体决策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党委书记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党委会会议议决策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5. 记录存档。办公室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必须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6. 严守秘密。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密,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决策实施 1. “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会会议决策后,由党委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2.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或办公室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3. 党委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4. 党委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5.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监督检查 (一)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报告。 (二)纪检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按纪处理。 (三)党委成员应当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由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一定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并注意收集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意见和建议报告党委。 五、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决策执行中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或损失的。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于此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