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提高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三条 科研管理、财务和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每一项目的执行周期,对项目负责人的财务开支进行检查、审核。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分类
第四条 根据学校科研项目来源,科研项目经费可分成以下几类:
㈠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亚英体育(中国)为第一申报单位或作为合作单位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他各部(委)、安徽省各委办厅局、芜湖市各委办局等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及国际各基金会(组织)计划项目经费。
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或港、澳、台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承担非亚英体育(中国)作为合作单位申报的各类纵向项目经费等。横向科研项目主要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认定。
㈢ 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指学校利用事业费支持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㈣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配比
第五条 所有省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均由学校按1:1比例予以经费配套资助;对获准立项并有编号的省级以上自筹经费科研项目,学校将在该项目校级立项经费基础上增加50%予以配套;项目下达单位对自筹经费有明确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情资助。
所有匹配经费,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由其自行配套。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研究经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管理费等。
㈠ 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数据采集费,场地租用费、设备占用费,调研和会议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查新、学术刊物订阅费、成果申报评审费等。其中书籍资料费原则上自然科学类项目的支出不应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的支出不应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
2.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和交流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
3.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4.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和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教务科研处验收后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横向项目合同中明确注明属对方的设备和材料可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但需经科技管理部门审签。
5.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纵向项目和学校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6.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7.其它费用:纵向项目和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开支不超过3%;横向项目不得超过20%。
㈡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和成果鉴定中的专家评审费。
1.纵向项目和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的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中的我校正式职工。
2.纵向项目和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咨询费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其中国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咨询费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
㈢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额,重大(重点)项目不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其它项目不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5%。项目组成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㈣ 管理费(项目组织实施费):指我校为组织和推荐项目的费用;项目中期检查、督导、评议、验收费用;为项目研究提供条件和服务费用等。
项目管理费按照经费总额的5%收取(纵向项目有明确规定不收取的除外)。
管理费由科研管理部门按规定用作科研管理专用,财务处监督。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个人和家庭生活用品、家用电器、水电费、收视费等支出。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审批
第八条 经费批报程序。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拨付经费后,科研管理部门向项目负责人发放经费卡。项目组凭经费卡使用经费。经费支出情况由财务处经办人员在经费卡上记载并签名确认。经费卡每年年终审核一次,结题上交。科研经费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校长审批。
㈠ 科研经费报销,一般情况下采用符合财务要求的正规发票,即税务发票和行政事业性收据。
在科研过程中,若确因课题研究需要发生的费用,但又没有正规发票,如野外采药、协作费、咨询费、劳务费等,需由课题组负责人采用三联单收据(盖章/签字),写出书面说明,经教务科研处审核,报领导批准,方可报销。但此类各项费用总额纵向项目不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5%,横向项目不超过45%。
㈡ 通用设备的购置。严格控制用科研经费购置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照(摄)相机等可以与个人共享的通用设备。必需购置的,由项目组申请,经教务科研处同意,报分管校长审批。所购设备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管理。
㈢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参加学术会议、调研或试验等),需提交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到教务科研处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㈣ 项目经费的借支,最少必须分3次办理,第1次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注:一次借支经费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方可借支余额的50%,项目结题前,项目账上经费不得少于总经费的25%;对逾期不结题的不予以报销,所借款项按学校清理暂付款有关规定处理。
㈤ 原则上先使用上级拨款经费,学校匹配经费主要用于成果申报鉴定等。
第九条 结余经费处理。项目结题时项目组应及时结算经费。项目完成、验收通过后,经费有结余的,结余经费按下列办法处理:如项目主持人愿转入本人新项目使用者,可全额转入新项目;或结余经费不结转,也可提取40%项目结余经费奖励给项目主持人,其余转入学校科研基金。
第六章 科研项目经费监督与奖惩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财务管理部门将经费划拨至各项目负责人名下,每个项目均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经费预算表(合同书)中的经费使用计划开支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保证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开支手续的完整性,票据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国有资产以及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归学校所有并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研究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察审计处负责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和财务监督工作。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科研奖励按《关于印发校内津贴分配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医药校字〔2006〕67号)执行。
第十五条 对未按研究计划认真实施或不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项目,科研管理部门将通知财务管理部门冻结项目经费。对应结而未结课题由教务科研处督促其尽快结题;逾期一年的,停止经费资助,该研究经费转入学校科研基金,并在其后的一年内暂停其项目主持人申报各类研究课题。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财经及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滥用科研经费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项目,并取消其二年内申请各类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与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与具体项目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项目合同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医药校字(2007)52号文)文件相应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