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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英体育(中国)产业学院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肖唯  发布部门: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06-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学校“安徽省技能型高水平大学项目建设,持续提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水平,更好地服务长三角区域中医药健康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皖政办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目标

通过在相关系建设产业学院,构建产学研创孵全方位、全过程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促进校企教学资源、科技创新资源的互通共用、共建共享;促进学校专业结构优化和人才培养供需精准度提高,将产业学院建设成为集人才培养与培训、科技创新与服务、文化融合与创新等多功能基地,形成新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  建设原则

产业学院建设坚持育人为本、龙头引领、共建共管、互动发展的原则。

(一)育人为本

产业学院应把人才培养作为产业学院的中心任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紧紧围绕产业需求及学生个人发展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通过产业学院建设,推动学校人才供给链与产业人才需求链精准对接,培养和造就有国家情怀、工匠精神、符合行业企业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和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龙头引领

产业学院建设必须选取产业链上的龙头企业或区域优势企业作为合作单位,以体现企业在产业中的代表性、权威性,从而保证人才培养更加符合产业发展的需要。

(三)共建共管

产业学院建设应充分发挥企业人才培养主要作用,实行共建共管,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社会第三方等在产业学院建设中的作用,多方参与、共同建设、共同管理、资源共享、责任共担、评价多元。

(四)互动发展

产业学院必须坚持互动发展的原则,一方面,以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为载体,实现教学与科研的互动,企业提问题,科研出方案,校企双师团队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职业技能和创新能力;另一方面,以项目为载体,实现企业与学校的互动,在员工培养(学校教师及企业职工)、实习实践、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产品研发等方面加强信息共享、人力智力协同,实现企业与学校共同发展。

第四条  建设范围与内容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牵头或协同创建产业学院,或升级原有校企合作企业为产业学院,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探索产教融合新机制

以推进企业主体作用发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解决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问题,最大限度发挥企业在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地位。鼓励一系一试点,探索理事会或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等产业学院建院模式,运用现代企业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建设和经营产业学院,形成科学、高效、灵活的运营机制。将产业学院建设成为“产教融合”机制创新的基地。

(二)打造优势特色专业(群)

根据专业设置与产业对接的要求,调研和分析产业学院专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整合、优化与共享专业资源,建设与产业更加契合的专业群,推进专业群内各专业融合与协同发展,探索专业群建设与发展机制,重点打造现代学徒制、1+X”证书制度、国际合作交流等专业(群)特色。将产业学院建设成为培育“特色”专业群的基地。

(三)创新双元育人人才培养模式

探索以专业群为基础的校企双元育人人才培养模式,成立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确保“岗位对接、课程衔接、产教联接”;成立混编管理与教学团队,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标准、共同开发课程与教学资源、共同实施教学与评价,确保“双师教学、双线训练、双重评价”;推进以课程为重点的“三教”改革,校企双方共同推进企业真实案例进课堂、典型项目进实训、真实生产环境育人才,确保“双能并重、双元一体、产学互动”。将产业学院建设成为“双元”协同育人的基地。

(四)建设双师型教学创新队伍

根据产业学院专业及其服务的产业现状,以课程开发、教学资源建设、教学实施、技术创新等为载体,以提高教师的育人、教学、科研、实践、创新等能力为重点,将学校与企业的人力共育共享,在企业设立教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在学校设立大师工作室(劳模工作室),开展学校专业教师赴企业参加社会实践、企业能工巧匠赴学校担任兼职教师、校企导师联合授课、联合技术攻关、联合社会培训、联合走出国门等业务,将产业学院建设成为“双师”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五)提升专业服务产业能力

利用学校的人才智力资源和企业的技术设备资源,依托产业学院联合建设科研机构,发挥校企人才协同作用,开展企业项目联合攻关、产品技术研发、成果转化、项目孵化等工作,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难题并寻找新的发展增长点;优化整合校企科技资源,共同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课题和项目,开展项目攻关、成果转化与孵化等工作;推动产业学院内部科教融合,以科研反哺教学,将研究成果及时引入教学过程,将产业学院建设成为“产学研”合作的示范基地。

(六)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设立程序

(一)发起。产业学院的设立由我校各教学单位及其合作企业共同发起,鼓励邀请政府机关、行业协会、社会第三方等多方共同参与。合作各方通过磋商形成相应的产业学院章程、建设方案。

(二)申请。由产业学院校内牵头部门向学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企合作办)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产业学院章程、建设方案和合作协议样本。

(三)论证。由校企合作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论证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符合性、建设目标的明确可测性、建设措施的科学性、合作协议的合规合法性等内容。

(四)立项建设。经过论证,符合产业学院建设要求的,由校企合作办提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获得批准后,按照经过批准的产业学院章程或建设方案和发起各方、共建各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产业学院实行双挂牌制,授予校内发起单位XX产业学院”牌匾,授予校外合作单位“XX 产业学院共建单位”牌匾。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产业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设院长1名,执行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院长原则上由参与双方友好协商或最大出资方担任,执行院长原则上由我校参与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如我校有多部门参与共建的,由我校牵头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副院长由各发起单位指定一人担任。院长(执行院长)的职责是:

1 主持院务会议,讨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的有关事项。

2 组织拟订产业学院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计划。

3 组织拟订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配合学校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4 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协助人事处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兼职教师。

5 定期向院务会报告工作,实行院务公开。

第八条  产业学院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原则上由学校发起方指定人选担任,如果学校有多个部门参与的,则由校内牵头部门指定人选或共同协商人选担任。校外发起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指派1人作为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职责是:

1 负责与企业、社会的联系,拓宽和企业的合作渠道与途径,拓展、提升产业学院的内涵。

2 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 建立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4 组织各项具体业务的考核工作,及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5 统筹开展资金募集与使用,及时向院务会反馈资金收支情况。

6 做好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7 完成院长(执行院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院务会议事规则与范围。

院务会由院长(执行院长)或其指定的副院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2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参加院务会的成人员包括产业学院院长、执行院长、副院长。院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由院务会议主持人确定。院务会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院务会议事范围包括:

1 研究讨论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2 讨论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 讨论年度经费募集及使用方案。

4 讨论专业设置、培养方案制订、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文化建设、校企联合科研及科技成果转化、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5 需要院务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和解决的问题。

第十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是产业学院的智库组织,可由政府官员、职教专家、行业企业专家和校友等组成,为产业学院发展提供指导、咨询和监督。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校外发起单位提供的产业学院设立(建设)资金按校外发起单位的约定支出范围使用。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指学校拨付的运行经费、以产业学院名义申报成功的项目经费等财政性经费。该项经费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使用与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收入资金。指产业学院通过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展览会、评审会、培训费、信息费、课题研究、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该项资金按学校有关规定支出,特殊情况经校长办公会“一事一议”,经学校批准后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产业学院成员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及审批。依据资金来源及使用办法,实行逐级审批、财务监督控制的办法。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账务制度要求披露,由产业学院办公室按规定时间与方式提供相关报表。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六条 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各产业学院按照学校学生管理办法和企业相关制度负责本院内各专业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终止和退出

第十七条  产业学院自发起各方签约之日起成立。存续时间由合作协议约定。发起各方在共建协议到期时一致决定不再续约或者学校与发起各方协商一致不再共建产业学院的,产业学院终止,合作各方按协议约定分割资产,学校收回相应的产业学院牌匾,已缴纳经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共建单位出现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合作另外一方有权终止合作,产业学院终止。由学校收回相应的产业学院牌匾以及取消其负责人在产业学院的任职,产业学院因企业原因终止的,不退还其已经投入产业学院的各项资金与设备。

1)发起单位因业务转型或内部调整等原因而申请退出的。

2)发起单位出现严重违法、违规以及违约行为,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3)发起单位不履行相应的产业学院章程或管理办法约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