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文件
皖办发〔200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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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
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关于改革和完善省政府特殊津贴
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1月24日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
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和完善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改革和完善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把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高级专家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选拔数量和范围
(一)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从2004年到2010年,共选拔4批,每批100名左右。
(二)选拔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三)公有制经济成分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按选拔条件和程序推荐。
(四)担任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五)已享受过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受过省政府重奖的科技管理人员,如有新的突出业绩,可再次申报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三、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近五年来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
(三)除特别优秀的,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居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和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前的两项四等奖按一个三等奖掌握,下同)。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和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深,成绩显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省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承担省级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或科研成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获得省社会科学成果一项二等奖和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4、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为同行公认;或教学科研成果突出,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和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6、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要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和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形成了较大生产规模或推广面积,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水平高,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好,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科研成果有重大科学价值,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和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8、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同行公认,成绩显著的学科领域带头人或艺术门类的主要骨。
9、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显著,直接培养的运动员在世界三大赛中取得前三名,亚洲三大赛中取得前两名或取得全国三大赛冠军,为发慌我省体育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10、职业技能处于国内、省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培养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或具有高超的技能,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四)凡获得省(部)级各类奖励的,以颁布发的奖励证书为依据。集体获奖的,应为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五)对长期在县以下基层第一线工作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学教师,在获奖等次和选拔条件方面适当放宽。
四、组织领导和选拔程序
(一)省人事厅根据选拔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有关规定,向各市、各有关部门部署选拔工作。
(二)各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皖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
(三)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非公有制单位向所在地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选拔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同行专家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在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公示,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四)各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皖单位人事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报经本级党委、政府或本部门负责同志核定后,报送省人事厅。
(五)省人事厅将各地、各部门推荐的人选材料汇总后,按工程、农业、医药、自然科学研究、教育、社会科学研究、表演艺术、体育教练以及高技能人才等系列、专业分类,分送省直有关部门,由其组织专家评议组进行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六)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等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涉密人员除外),报省政府审批。
五、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从2004年起,对批准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颁发省政府特殊津贴证书,每人一次性发给省政府特殊津贴1.2 万元,并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2002年及以前年度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从2004年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同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四)省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安排。
六、完善管理机制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靠拢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选拔条件和选拔程序。
(二)各地、各单位要对报送人选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级人事部门要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考核和退出制度。结合单位年度考核,健全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考核工作。对不符合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者,取消资格,收回省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四)建立有效的跟踪管理制度,加强与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联系,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并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本职工作中继续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