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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

 作者: 管理员  发布部门: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05-11  点击数: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5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现结合实际,就贯彻《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大意义,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一)深刻领会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机关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凡是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各种载体反映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依法公开。  

(三)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政府机关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能够成为行政管理主体,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住房、农资、旅游、金融、电信、环保、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条例》,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社会公共信息。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进行

(四)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各级政府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关,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或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要分工负责,指定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要对本系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应当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

(五)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政府机关要尽快梳理政府信息,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积极主动做好重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网上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行政决策类政府信息应由行政首长签署公开;非行政决策类的政府信息,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公开。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和行政服务中心等窗口公开承办机构、行为依据、行为内容、行为程序、行为结果和监督制度。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办事纪律、服务承诺、投诉监督办法等信息。

政府机关应该依法及时提供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多次、反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尽可能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政府机关应当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政府机关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的,最初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指引。申请人要求出具查阅证明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说明理由,并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或间接提供。

(六)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自由获取、使用各类政府信息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或者限制。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公众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的,有权要求及时更改。受理的行政机关有权更改的,应及时更改;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根据效能建设等要求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政府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政府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注意上下级之间的相互衔接。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主办部门与联办部门负责人会签后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政府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八)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各级保密机关负责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政府机关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程序中要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程序,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认。属于国家保密的事项或文件,在保密期限内不得对外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征求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权所有人的意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国家保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各级政府机关不得以保密审查机制为由,拒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三、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九)落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方式。政府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确定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作为主要的信息发布渠道。各级政府应当设立门户网站,提供本辖区政府公开信息导航、查询与检索服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网上发布、更新制度。政府公报应当备置于各级政府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并及时发至指定的书报亭、书店、邮局等免费发放点,方便公众免费查阅。进一步完善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确保新闻发布主动、及时、准确、权威。各级政府机关应当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等信息查阅场所,有条件的可以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十)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的规范文本,在依法清理政府信息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绘制职权流程图。政府公开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各地政府编制的信息公开目录,应当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编制的信息公开目录应当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十一)明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各级政府机关要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后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并加盖本机关印章。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完善各项保障制度,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机关要把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作为考核信息公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从事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

(十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各级政府要通过政府信息首问负责制度、网上社会评议专栏及举报电话、投诉窗口、监督信箱等渠道,方便群众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有关问题。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可以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报告。各级政府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十四)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上级政府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各部门和各行业要加强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县级以上政府要定期听取所属工作部门及下级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汇报。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对本辖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由同级监察部门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或责令限期改正。

(十五)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机关配合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违反规定收费的,一经举报或发现,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处罚。政府机关违反规定导致失密、泄密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属于行政问责范围的,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要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省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由省政府集体讨论做出是否问责决定;属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依法追究;属于行政监察范围的,监察机关负责依法追究;属于保守国家秘密范围的,国家保密管理机关负责依法追究;属于公务员管理范围的,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追究;属于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范围的,按规定依法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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