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实习管理条例
校教〔2009〕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实习(以下简称实习)管理,保证实习工作顺利完成,不断提高实习质量,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各专业学生毕业实习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实习管理工作在分管副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校、系二级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是实习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实习的组织、协调与督查。
第五条 各系是实习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全面负责本系学生实习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习生按实习地区与单位成立实习队(小组),在实习单位统一领导下进行实习,党团员转临时组织关系,成立临时党团小组,由实习单位党团组织领导。
第七条 实习单位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实习科室(岗位)负责人对实习工作实习三级管理,与学校共同对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管理。
第八条 教务处职责:
1、根据各专业实习计划和大纲要求,负责联系实习单位,下达实习岗位分配计划。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若因特殊情况,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实习单位接收证明,经学生所在系签注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2、组织各系联系实习生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联系住宿,若因特殊情况,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3、根据年度实习计划,编制实习经费预算,确定并分配各系实习经费定额指标。
4、督查各系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实习大纲执行情况,解决各系实习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5、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协助组织人事处聘任实习基地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带教教师为学校兼职教师;积极推进,尝试聘任实习单位教学管理人员为学校兼职辅导员,聘任学校专职教师为派驻实习点辅导员,负责实习生的思想及日常管理,并给予一定待遇。
6、组织各系开展实习检查,了解和解决在实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7、根据学校规划与教育教学实际,积极拓展实习基地,与实习基地一起做好基地建设。
8、组织召开实习单位领导、教学管理人员与带教教师及其学校相关人员参加的临床教学等实践教学工作会议,交流、探讨带教、管理经验,表彰先进,推进实习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 各系职责:
1、制定、落实年度实习计划,编写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
2、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组织建立实习队(小组)。
3、学生实习期间,按照教务处的统一安排,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各实习单位,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出勤情况,协同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学生管理、教育工作,切实解决好实习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4、实习结束,根据实习单位的意见,审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并将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5、协助教务处落实实习生住宿。
6、协助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做好实习基地兼职教师、兼职辅导员及派驻实习点辅导员的聘任。
7、协助教务处做好实习基地的拓展与建设工作。
8、协助教务处组织召开临床教学等实践教学工作会议。
第十条 实习单位职责:
1、负责落实实习计划与具体的实习任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实习鉴定等工作。
3、带教教师具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实习指导工作。
第三章 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 选择实习基地应满足实习大纲要求,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合作,建立稳定的教学、科研和生产相结合的实习基地。
第十二条 实习基地的建设坚持就地、就近和相对稳定原则,方便实习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与实习单位的业务合作,达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第十四条 对于双方合作满意、条件成熟的实习基地,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逐渐建立一批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药厂)、实习医院(药厂)。
第十五条 在条件成熟的实习基地中实行顶岗实习、“订单式”合作培养。
第三章 实习生管理
第十六条 实习生必须遵守学校有关实习的规定以及实习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凡属法定假日,均按实习单位休假规定要求执行,休假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开实习单位(地区),若确须离开,需向实习单位实习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书面请假,若无此手续,所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实习生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请假规定:
1、实习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因病或因特殊原因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除特殊原因外,不得请人或利用通讯工具间接请假,更不允许未经准假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2、请假手续:
(1)急病请假,可由实习队长(组长)代呈请假申请。
(2)慢性疾病、因事请假,须经相关部门准假后方可离开实习岗位。
(3)请假一天以上应有书面请假申请,病假应有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书。
3、病事假审批权限:实习期间请假一天者,由带教教师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者,经带教教师签署意见后,由科室或岗位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经带教教师和科室或岗位负责人同意后,由实习单位实习主管部门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由实习单位实习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实习生所在系同意,由教务处审批。
4、一周以上病事假的处理:
(1)病事假累计二周以上,实习期顺延。
(2)病事假累计超过总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5、遇相关统一考试或大型就业招聘会,由教务处向实习单位统一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 请销假办法:
1、请假获准后,应将准假单交实习单位实习科室或岗位负责人,并办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开实习单位。
2、假满返院后,应及时到实习单位准假部门销假,不得过期而归,过期按缺勤处理。
第二十条 缺勤处理:
1、缺勤的认定:在实习期间内,凡未经本人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实习岗位者,均视为缺勤。
2、缺勤的处理参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习生应住入学校统一安排的宿舍并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若确有特殊情况须在外租房住宿者(必须4人以上合租),或住入家里或亲属家中者,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辅导员签字同意后报所在系批准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擅自在外租房的实习生,实习期间因宿舍安全问题出现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四章 实习成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实习生实习成绩考核:
1、科室(岗位)实习成绩考核:实习生在科室(岗位)实习后在《毕业实习鉴定册》中填写自我小结,带教教师根据学生在科室(岗位)实习期间思想、职业道德、业务、劳动、考勤等方面的表现在《毕业实习鉴定手册》中填写评语、评定实习成绩并签字,科室(岗位)加盖公章。
2、实习总成绩考核: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相关科室(岗位)结束全部实习后,实习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学生的科室(岗位)实习成绩以及在实习单位的总体表现,在《毕业实习鉴定手册》中填写意见、评定实习总成绩,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结束全部实习并做好实习鉴定后,由实习队长(组长)将本队(组)学生的《毕业实习鉴定手册》收齐后,于返校时将其带回学校交于各系。各系对实习生《毕业实习鉴定手册》审核后,汇总实习总成绩送交教务处,并将《毕业实习鉴定手册》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实习生不得对《毕业实习鉴定手册》的实习鉴定与成绩任意涂改、撕毁、伪造,一经发现并经核实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