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校教〔2009〕39号
第一章 总则
顶岗实习是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教育的有效途经。通过顶岗实习教学环节,使学生能够尽快将所学专业知识与生产、工作实际相结合,实现在校学习期间与职业岗位的零距离接触,促使学生树立职业理想,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练就过硬的职业技能。为了加强对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顶岗实习工作,由分管副校长总负责,实行校、系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顶岗实习工作的宏观指导,各系具体负责所属各专业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学校将对整个顶岗实习过程进行监督与考核。
第二条 为了确保顶岗实习顺利进行,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相关系应在事前做好充分地调研,并针对专业特点提出具体的顶岗实习实施方案,报请学校审批。在顶岗实习实施过程中,严格按实施方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时,应报请学校批准。在顶岗实习实施结束后,学生要写出顶岗实习报告。
第三条 相关专业顶岗实习为必修的教学环节,学生顶岗实习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成绩,要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有半年以上行业企业顶岗实习时间。
第四条 学生在行业企业顶岗实习应做到与专业培养目标、与就业岗位就业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 学生在行业企业顶岗实习期间即为该行业企业的准员工或实习员工,要接受实习单位与学校的双重管理。
第六条 相关系应成立顶岗实习指导小组,指导小组是相关专业顶岗实习的具体管理组织。指导小组成员由行业企业管理人员,系正副主任、系党总支书记、教学秘书、团总支书记、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实习指导教师、辅导员及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系主任为顶岗实习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实行顶岗实习的教学系应积极与合作行业企业保持密切联系,明确学校、企业、学生三方职责,与合作行业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形成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或辅导员、行业企业实习指导教师或班组长、学生干部管理系统。
第八条 顶岗实习单位应选聘相关技术人员或班组长为兼职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技能训练、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九条 顶岗实习可采取学校为学生推荐实习单位和学生个人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相结合的办法,实习单位与学生可以双向选择。无论是学校推荐还是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各系、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习期间的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实习协议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条 实习期满后,实习单位管理人员与兼职指导教师应对实习学生做出书面鉴定,填写《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作为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学生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双方共同出具“工作经历证书”。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 顶岗实习指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与行业企业的联系,拓宽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的渠道。
2、与行业企业共同制订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与行业企业合作制订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建立顶岗实习质量监控管理机制,制订顶岗实习质量评价指标,对顶岗实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4、在学生顶岗实习前,通过培训强化学生职业技能训练,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和考核办法,进行安全知识、防范技能、校纪校规、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杜绝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行业企业及兼职指导教师的职责:
1、行业企业是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学习场所,兼职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实习指导工作。
2、贯彻落实学校和行业企业合作制订的顶岗实习计划,具体落实顶岗实习任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3、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实习鉴定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指导教师或辅导员的职责:
1、协助行业企业兼职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不定期到行业企业与兼职指导教师、学生进行沟通、交流,掌握学生的思想和实习动态,并及时向顶岗实习指导小组通报学生实习情况。
2、关心学生的工作和生活,维护学生的利益,经常提醒学生实习中的注意事项,帮助学生解决顶岗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3、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并做好实习报告的检查、批改、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顶岗实习学生的职责:
1、端正实习态度,明确实习目的,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管理规定,服从领导,听从分配,按时作息,不迟到,不早退,不误工,自觉维护行业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
2、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须填写《学生顶岗实习申请表》,经学校审核批准后负责将顶岗实习计划书送至实习单位,并将实习单位兼职指导教师的个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具体实习方案送交至学校指导教师或辅导员。
3、实习期间,主动与学校指导教师或辅导员保持联系,保持通讯方式的畅通。
4、按照顶岗实习计划、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认真完成顶岗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 实习时间、实习地点、实习内容、实习指导教师(包括行业企业兼职指导教师与学校指导教师或辅导员,下同)。
⑵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实习岗位的基本业务与工作要求、岗位所需知识技能与自身适应情况、所在岗位问题分析与建议等。
⑶实习总结。主要内容有:对实习过程和内容的感受、收获,应突出实习过程中本人在职业素质和岗位综合能力方面的提高情况。
⑷实习指导教师评定。
6、实习期间如需变更实习岗位,须征得学校指导教师或辅导员和原实习单位同意。擅自离开实习岗位的,严格按照学校学籍管理与实习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期间发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7、实习期间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实习单位和学校指导教师或辅导员报告。
8、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9、无故不按时提交实习报告或其它规定的实习材料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10、凡参加顶岗实习时间不足学校规定时间80%者,不予评定实习成绩。
第四章 实习成绩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原则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行业企业的双重指导,各方均要加强对学生实习工作过程的控制和考核,实行以实习单位为主、学校为辅的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考核方法
1、顶岗实习考核采取考查方式,考核成绩分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与不及格(0~59分)五个等级。考核合格的学生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双方共同出具“工作经历证书”, 否则应予重修。
2、考核分两部分:一是行业企业兼职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指导教师或辅导员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30%。
3、行业企业兼职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
学生的顶岗工作可以在同一单位不同部门或岗位,或不同单位进行,实习单位要对学生在每一部门或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填写《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实习单位用表)》,并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
4、学校指导教师或辅导员对学生的考核:
学生在每一个部门或岗位均要写出实习报告,行业企业兼职指导教师需签注评价意见,学校指导教师或辅导员要对学生顶岗实习过程检查情况和实习报告及时进行统计、检查、批改,并给出评价成绩。填写《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校用表)》,学校指导教师或辅导员签字确认。
5、学校指导教师或辅导员需按规定时间汇总学生顶岗实习总成绩,经所在系系主任审核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送交教务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