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条例
中医药教字〔200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取得我校学籍、在校注册的全日制学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本条例所称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的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 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试违纪的处理:
考试违纪的课程成绩为零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记事本、快译通、文曲星、手机等电子工具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考试结束后,在考场内发现其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的作弊行为的;
(十)其他有可能获得试题答案或考核成绩的不正当行为。
第七条 考试作弊的处理:
考试作弊的课程成绩为零分;给予记过处分;对学生请人代考、冒名替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恶意传播试卷内容、屡次作弊或其他作弊情节特别恶劣的,作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八条 对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告知考生本人,并立即终止其考试,并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上,考试结束后连同其试卷、证据等一并交该课程所在系部秘书,由系部签署意见后立即上报教务处。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