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基地是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对于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实训基地包括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两部分。校内实训基地是指我校所属的实训室(中心)、实训工厂及其他实训基地,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等活动的实践教学场所。校外实训基地是指学校认定或与行业企业共建的具有一定规模、主要供我校学生见习、实习的实践教学单位,分为医院、药厂及其他实践教学场所。
第二条 校内实训基地的功能以“为教学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宗旨,首先必须满足学生专业及课程的实训,其次保证学生职业技能(资格)的鉴定,同时也应根据条件和具体情况逐步开展应用技术研发、师资培训、社会服务活动。
第三条 实训基地按照“学校为主,行业企业参与”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四条 在建设校内实训基地的同时,要在条件成熟的行业企业建设校外实训基地。
第二章 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
第五条 校内实训基地建设要满足专业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构建、课程内容开发、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需要,要满足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强调致用型。
第六条 校内实训基地建设要大力引入行业企业社会各方面资金、设备、技术等优质教育资源,学校将对利用社会资源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工作开展有成效的教学系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地方财政、省财政建设的校内实训基地必须按照“高起点、高目标、高水平”的原则建设,要有示范性和开放性。
第八条 校内实训基地硬件的投入应明确采购清单,必须与实训项目的开展相配合,要强化硬件条件建设专业间的共享性。
第九条 校内实训基地建设要有合理的中、长期目标规划,要体现先进性,年度资金预算要合理、可行。
第三章 校内实训基地的管理
第十条 校内实训基地的管理按照学校《实验(实训)教学运行规程》、《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等制度执行。
第四章 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
第十一条 我校校外实训基地分为医院、药厂及其他实践教学单位,具体包括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附属药厂、实习药厂,药品流通企业,药检机构,养生保健机构、美容机构以及其它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学生课程见习、专业实习的行业企业建立校外实训基地。校外实训基地的选择必须与专业对口,能够满足学生课程见习、专业实习和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并有一定的生产、业务规模和较先进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带教水平。
第十三条 与学校有联合办学、技术转让、委培人才等协作关系或校友集中的行业企业应优先考虑设置为校外实训基地。
第十四条 校外实训基地的建立由教务处或委托有关专业所在系对拟建设基地进行初步考查与论证,并与该单位初步协商,达成设立校外实训基地的初步意见,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填写审批表,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后,学校与该单位签署协议书,确定教学等合作关系。协议书应明确各自的任务、职责与权利,双方共同遵守,互相监督,保证相关专业学生见习、实习等任务的完成。
第十五条 学校与相关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成为校外实训基地后,实训基地可挂“亚英体育(中国)×××实训基地”牌匾,并可在国内外的交流中使用此称号。
第十六条 实训基地建设要注重实效,数量上要保证能够为每个学生提供见习、实习岗位,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完成学生见习、实习任务。实训基地建设要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进行。硬件建设包括教学条件、图书资料及食宿条件等;软件建设包括基地领导重视程度、带教教师配备情况、完成教学任务和保证教学质量的制度与措施等。
第十七条 学校与校外实训基地应加强联系与交流,建立牢固的互惠互利的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均应重视实训基地的建设,有专人负责相关事务,并共同对相关实践教学工作进行质量监控。
第十八条 各系所属专业要加大与行业企业合作力度,各专业要选择一定数量的重点校外实训基地作为两年内的重点项目进行以内涵建设为主的建设,加强“工学结合”的实训教学改革,开发、研制工学结合的实习标准、实训讲义、教材、实训指导手册等。
第十九条 学校与校外实训基地应积极开展学校教师到行业企业工作,行业企业能工巧匠到学校教学,立体交叉式“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着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并推动行业企业发展。
第二十条 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校外实训基地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努力构建实习—就业一体化。
第五章 校外实训基地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外实训基地建立后,双方按商定的管理模式和合作内容开展工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对校外实训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协助行业企业单位解决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共同做好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实训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应会同学校有关部门、相关系不定期地到校外实训基地检查、督导学生见习、实习。对协议到期的校外实训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决定是否续签合作协议
第二十四条 校外实训基地需有一位单位领导负责教学工作,并设立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生教学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等工作,并把教学工作列入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校外实训基地单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标准向校外实训基地支付相关见习、实习费用。校外实训基地应妥善安排好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等条件,委派数量足够、专业经验丰富的各类技术人员对学生进行指导,并提出客观公正的考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定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提前送交校外实训基地。实训基地按相关要求按质按量完成学生见习、实习教学工作,并委派技术人员参与指导。
第二十七条 校外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法令及条例,制定见习、实习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进入校外实训基地进行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基地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注意安全,服从管理,尊重基地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加强与基地职工的团结和联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重视校外实训基地的评审工作,促进实训基地建设,并以评审为动力,做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推动实践教学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两年组织校外实训基地召开一次“实践教学工作研讨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评选出的优秀带教教师和实践教学管理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