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学校劳动争议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校劳动争议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及章程》。
一、学校协调领导小组的工作原则
1.学校协调领导小组是协调本学校劳动争议的组织。
2.协调领导小组的工作接受学校工会的指导。
3.协调领导小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协调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二、学校协调领导小组的组织原则
1.协调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工会。
2.协调领导小组主任由学校工会代表担任。
3.协调领导小组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4.协调领导小组委员调离本学校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三、学校协调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负责协调本学校内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与劳动矛盾。
2.检查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调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学校协调领导小组的协调范围
1.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协调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学校协调领导小组应当遵循的协调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协调。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5.学校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小组申请仲裁。
6.对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应当无条件的接受协调。
六 学校协调领导小组应当遵循的协调受理程序
1.当事人申请协调,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协调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协调申请书》。
2.协调领导小组接到协调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协调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协调领导小组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对协调领导小组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协调领导小组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5.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协调活动。
七、学校协调领导小组应当遵循的协调程序
1.及时指派协调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2.协调领导小组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协调会议协助协调,简单的争议,可由协调领导小组指定一至二名协调委员进行协调。
3.协调领导小组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学校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协调。
4.经协调达成协议的,制作协调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争议事项、协调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协调领导小组主任(简单争议由协调领导小组)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协调领导小组印章,协调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调领导小组各一份)。
5.协调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协调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协调领导小组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协调领导小组印章,协调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调领导小组各一份)。
6.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协调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协调不成。
八、协调领导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协调的。
4.协调领导小组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协调领导小组的回避由协调领导小组主任决定。协调领导小组主任的回避,由协调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九、学校协调领导小组应当遵循的协调纪律
1.参加劳动争议各类协调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自作主张乱下结论。
2.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协调纪律,维护协调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3.在协调过程中故意伤害协调委员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章程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章程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